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湖北省高等學校后勤管理研究會,英文譯名為 “Logistics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ial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es ”(縮寫為“LARAHPHEI”)。
第二條 本會是由湖北省內從事高等學校后勤管理研究的有關人員自愿組成的全省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貫徹黨和國家的大政方針、教育方針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堅持深化改革、科學發展的思路;營造“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氛圍。通過探索高校后勤運行規律、研究高校后勤工作的理論應用、推進高校后勤改革與創新實踐、總結高校后勤管理與服務經驗、促進高校后勤服務保障體系建設,在發展高等教育事業、提供與學校發展相適應的優質后勤保障服務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北省教育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湖北省武漢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開展高校后勤管理和改革理論的學術活動,研討高校后勤管理和改革理論,交流科研成果和改革經驗;
(二)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咨詢服務等活動,普及高校后勤管理科學理論知識和實用技術知識,介紹國內外高校后勤管理科研信息和改革動態,推廣高校后勤優秀研究成果和成功工作經驗,提高高校后勤工作者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
(三)組織開展調查研究活動,研究高校后勤工作有關政策法規,反映高校后勤工作實際情況,為教育行政部門領導決策提供咨詢和建議,推進高校后勤改革與發展;
(四)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委托,開展高校后勤業務評估及行業監管等工作;
(五)組織開展高校后勤管理和改革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六)編輯、出版、發行高校后勤管理和改革的書刊和信息資料;
(七)組織我省高校參加中國教育后勤協會組織開展的有關學術活動,承擔該會下達的課題研究任務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以個人會員為主。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按本會規定繳納會費;
(四)是按照本會宗旨從事高校后勤管理、服務、研究工作的人員和相關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核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匯報工作,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并應提前5日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章程和會費標準須經會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理事在會員中產生,每個單位會員可提名1名理事人選,報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后擔任理事會的理事。理事會構成名單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會負責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負責人有變更的,應于理事會通過有關決議后15日內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30日內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備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討論本會工作計劃;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每個常務理事單位可提名1名常務理事人選,報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擔任常務理事會的常務理事。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或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提名名譽理事長、聘請顧問人選,報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其他須由理事長決定的重大事宜。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受理事長委托可以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等。
第二十六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執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劃等;
(二)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辦理年檢等有關法定手續;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受秘書長委托可以召集和主持秘書處有關會議或承辦常務理事會決定的有關事項等。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或撥款;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獲得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同意,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3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10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等活動,應在事前7個工作日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備案。本會舉辦慶典、研討會、論壇等活動,應在每年1月和6月,申報當年舉辦活動的計劃,列入計劃后,應在活動前10天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后方可實施。舉辦博覽會、商貿類節慶活動等,應在事前經省商務廳審核后,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10個工作日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修改本會章程,須經理事會表決后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于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6年1月**日本會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